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白纸”,关乎劳动者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也是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依法用工的重要依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人社部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包含《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示范文本。该文本虽不具有强制性,但能更好地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减少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风险,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