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劳动者如果因为中暑造成了后遗症,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者发生中暑,建议就近进行治疗,同时保留好就诊病历资料,作为鉴定凭证。被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作者: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