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到尽头,覆水难收
夫妻双方一纸协议
便草草结束多年婚姻
同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债权人:“嗯?
那我借出去的钱呢?
也覆水难收啦?”
那么!作为债权人
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
案情简介
被告徐某、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二人以孩子上学用钱为由向原告张某某提出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均拒绝还款。另查明,被告徐某、于某于2020年5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债务2000000元由于某负担。对于张某某的该笔债务偿还问题,双方离婚时未能征求张某某的同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徐某、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主张该借款用于孩子上学,故该笔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某、于某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偿还借款,实属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徐某主张该笔债务应由于某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张某某要求徐某、于某偿还借款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及其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被告徐某以其与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共同债务2000000元,由于某负担”的约定,作为免除其对涉案债务偿还责任的依据进行抗辩。但事实上,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约定,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张某某仍有权向徐某、于某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