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花园小区建设时选择小叶榕树,经过20年的生长后树种根系发达,不断逼近别墅根基,甚至深入墙体、地板内。据物管初步统计,遭遇此情况的别墅至少有五六幢。
蒋某的别墅靠着榕树的一个房间里,多处墙面变黄,并且墙面剥落,有的墙面甚至直接露出了水泥。大榕树的树根一直往房子的地基里面长,如果放任不管,迟早会影响房屋结构。她之前就此事已经和物管交涉多次,但一直未能解决,之前想过用“下药”的手段去毒死这棵大榕树,可榕树的生命力很强,无奈之下才会想到让园林绿化公司的工程车将大树“强拆”。但物管公司坚持要园林绿化公司出示相关批文,否则小区内任何一棵树都不许乱动。
【法官说法】
本案是涉及业主共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在本案中,树是当年开发商为绿化所种植,种植区域不属于业主个人私有区域,树显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遭遇大树困扰的业主向物管求助,物管却置之不理,则业主可以状告物管,要求物管帮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树木生长不是一朝一夕的,损害后果是渐进式显现的,不建议业主擅自把树毒死,或者叫来工程车拔起,应要求物管和业委会来进行解决。如果大树对小区业主已经造成损失,可以通过专业公司对损失数额、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与物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