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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怎样执行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大家的印象里,提到执行
 
  往往想到的是,执行钱、物、房子等等
 
  可触可感的实实在在的“物”
 
  可很多时候,执行的对象却是“行为”
 
  那么,能被执行的“行为”有哪些,又如何执行?
 
  下面,法官的解析来啦!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可以分为金钱给付类执行、行为类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金钱类债权执行争议较小,对执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较好把握,但在行为类执行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类执行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以及如何执行往往存在的问题较多。
 
  关于“行为”执行的确定性问题,根据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涉及行为执行的内容大致包括:腾出房屋、交付财务、票证、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协助办理过户、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拆除建筑物等。但并非所有的行为均可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如涉及交付的标的物如财务账目、票证已经灭失,已不具有执行的可能性,案件就无法执行。这就需要原告在起诉时明确被告需要履行交付的标的是否存在、法官在审理时也应查明相关标的物是否灭失,否则,原告会因无法执行而另行诉讼产生诉累。同时,行为内容也必须具体、明确,如某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该内容并未明确离职手续具体指哪些行为。而离职手续可能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医保等手续,在双方对离职手续办理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时,案件执行就会陷入僵局。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可再次组织和解明确相关事项,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要仲裁部门重新裁决。
 
  行为类执行是如何进行的呢?对行为类执行的执行方式可分为可代替履行、不可代替履行。可代替履行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对建筑物拆除,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他人完成并就代履行费用强制执行。这样就将行为执行转为金钱债务执行。不可代替履行,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