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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徐某某、曹某某系被继承人徐某的父、母亲,李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被继承人徐某因为欠朋友钱向李某借款偿还其债务,借款金额总计146300元,徐某于2023年10月分三次合计还款2300元,现被继承人徐某尚欠李某144000元。2023年11月被继承人徐某去世,留有遗产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17808.08元、社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款余额42429.64元及公司企业年金。徐某的父亲向法院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徐某的遗产,徐某的母亲并未放弃继承,故母亲曹某某应在继承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4000元。
 
  在此案例中应关注以下争议焦点:1.曹某某与徐某某是否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2.曹某某与徐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均有效;3.遗产管理人应当如何指定。
 
  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查明并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债务的依据,其次区分好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债务,再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亲徐某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母亲曹某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遗产继承后债务清偿的规定】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
 
  2、区分被继承人所付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者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案例社会性意义】
 
  出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平衡债权人与继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继承人作出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继承人负有协助保管、清理债务人遗产,并协助债权人将遗产用于债务清偿的义务,更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债务人虽然死亡,但是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合理的解决债务债权纠纷、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是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既要保障好继承人依法享有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又要防止发生“表面声明放弃、私下实际继承”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要运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的同意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何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