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与徐某是多年的朋友。几个月前,林某来找徐某借钱,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多次付给林某5万元。谁知半年后,林某却不肯认账了。徐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借款吗?
【法官说法】
徐某和林某之间成立有效的无利息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之日成立。那么怎样才是“提供借款”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网上转账的方式,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所以,通过徐某和林某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徐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借款。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要出具借条,但是有一部分人碍于面子,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此时应当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截图,这样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