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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法庭上:“是否申请回避”是法官经典“台词”之一,然而有些当事人的回答却能让法官瞬间“石化”。
 
  例如:
 
  1.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制度。
 
  2.民事诉讼中,回避人员有那些?回避方式有那些?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
 
  回避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3.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4.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的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这里的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5、对于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张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