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谢某生前未对自己的遗体捐献事宜明确表态。其去世后,亲属中有人提议将谢某的眼角膜捐献给急需的病人,帮助他人重见光明,而另外其他人则不同意。在此情况下,哪些近亲属可以决定谢某眼角膜捐献事宜?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的自主决定权。人体捐献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获得人体捐献者的同意是人体捐献最为重要的前提。人体捐献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人体捐献者必须对捐献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辨认能力,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同意人体捐献的决定是无效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谢某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协商一致后共同决定捐献。谢某去世前未对自己的遗体捐献的事宜明确表态,即谢某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故谢某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共同协商一致后,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其眼角膜,捐献眼角膜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链接】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