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准备创业开公司,需要80000元资金,于是找到小额贷款公司A公司借款。该公司愿意借款给他,但同时表示需要提供一位收入稳定的保证人,于是林某请自己的朋友洪某来做保证人。洪某在A公司提供的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后来,林某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还款,A公司要求洪某承担对林某80000元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洪某虽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并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