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公司是销售大米等粮食的公司,B大学后勤集团常年向A公司购买学校食堂用的大米,每学期采购约10吨。2021年初,A公司开始从柬埔寨进口大米,用于国内市场的供应。2021年1月4日,A公司销售部向B大学后勤集团发出传真载明:柬埔寨大米质优价廉,是否需要?B大学后勤集团回复传真明确:需要。后A公司从柬埔寨进口大米10吨,价格每吨9000元人民币,并再次询问B大学后勤集团需要的数量。B大学后勤集团表示价格过高,不再采买。A公司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坚持要求B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A公司与B大学后勤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卖方A公司发出的传真中只包含了买卖的标的是大米,至于数量、质量和价款等条款均未提及,因此,该传真不是符合法定要求的要约。同时,B大学后勤集团的回复也只表明需要大米,至于数量、质量、价款等约定均未明确,故既非承诺,也非新的邀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双方至少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这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双方的名称及住所是明确的,标的物也是明确的,但双方并未对数量作出明确约定,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双方均不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B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并不需要承担履行未成立的买卖合同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