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盖东升 陈昊)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彩礼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于2022年5月1日在订婚宴上给付被告彩礼3万余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对结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无登记结婚的可能。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彩礼无果,遂将马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而被告取得3万余元彩礼后,并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结合原告及证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认定原、被告恋爱期间见面时间有限,双方并不了解,且原告主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被告应当将彩礼予以返还。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彩礼有无与多少,看似是小事家事,却是影响社会风气的大事。围绕彩礼范围、彩礼数额认定等问题,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标准。广大群众应理性对待婚姻和彩礼,反对攀比之风,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和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