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某是甲医院的一名化验员,经单位安排被临时借调至乙医院工作半年。一个工作日,在乙医院的化验室,夏某清洗玻璃器皿时,不慎被突然爆裂的一试管划伤左手。夏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应由甲医院还是由乙医院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分析:
由甲医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是因夏某的劳动关系在甲医院,甲医院自然应当承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夏某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由甲医院保管,乙医院对相关情况并不清楚,发生争议时,不利于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当然,甲医院与乙医院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甲医院承担夏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达成的协议要求乙医院给予补偿。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马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