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石某(男)与付某(女)于200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0日儿子小石出生。2022年2月21日,石某与被告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石由原告石某抚养。之后石某经过生物医学鉴定得知小石并非其亲生子。2022年7月3日,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支持付某为小石的生物学母亲;排除石某为小石的生物学父亲。石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试问,本案中石某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否认亲子关系并请求赔偿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为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父或者母;二是成年子女。其一,亲子关系的确认。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其二,亲子关系的否认。父或者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就本案而言,石某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依法否认亲子关系。付某不履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石某对小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石某请求被告付某返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因此,作为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