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受阻,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下面以刘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进行解答。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要想探望子女,另一方往往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孩子。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柴沟法庭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致矛盾扩大,最终婚姻走向了破裂,二人育有一女,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故判决由李某直接抚养。割舍不断的亲情令刘某对女儿拳拳在念,但孩子从嗷嗷待哺到牙牙学语再到蹒跚学步一直跟随李某,抚养孩子的艰辛以及对婚姻的失望使李某对刘某心生嫌隙,在探望孩子的事宜上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也因无法探望孩子而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刘某更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李某配合刘某履行探望权利,允许刘告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周六或周日同孩子同住一天。
调解过程
昔日恩爱夫妻,虽破镜难以重圆,但孩子是无辜的,本该天真烂漫的年纪,却夹在父母中间,耳边不断回荡着“妈妈也可以带你去游乐园,你确定要见爸爸吗?”、“爸爸和你约好了今天会带你去游乐园,你是个讲信用的孩子对吗?”来自父母双方的质询令孩子苦恼不堪,冷冰冰的一纸判决显然不是解决该纠纷的最佳方案。
承办法官赵桂玲提前了解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审理之初,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非常激动,都觉得自己有着莫大的委屈和无奈。赵法官积极释法明理,耐心的疏导当事人的情绪,让这对昔日夫妻单独沟通交流,发泄出堆积在在心中多年的委屈;同时又耐心劝解他们念及旧情,恋爱多年最终步入婚姻殿堂本就不易,又有孩子作为两人的纽带,针锋相对不是他们的本意,引导他们放下心中的芥蒂,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推心置腹的话语让两人痛哭流涕,通过近二个小时的情绪疏导,双方逐渐重启良好的沟通交流方式,打开了心门,卸下了心防,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皆作出了一定让步,达成了和解。
考虑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在校学习期间影响探望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随时探望或过长时间的探望有可能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亦会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带来不便,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和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自2024年4月份起可于每周周日7点后将刘小某接走,并于当日19点前将刘小某送回李某处,李某应予以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后语
中国自古重亲情,家人闲坐,灯火可亲,平淡的生活因子女的到来更显其乐融融,婚姻不是生活的全部,纵然可能会有分离,但子女幸福是父母终身的奋斗目标和修炼课题。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终止,事实上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从情感上来说,父母多探望孩子,能够帮助孩子心理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本案中,面对“探望权”受阻的情况,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为当事人双方搭起了握手言和的桥梁,使得骨肉亲情得以维系,既有利于孩子和父母的情感交流,也促进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来源:高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