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1日18时10许,原告韩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水晶街负一层23号电梯处,将随身佩带的手镯遗落在电梯处门外的地面上。韩某发现手镯不见后,四处寻找,经到物业公司处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在2022年7月11日19时11分许,被告宗某在该电梯处门外的地面上发现并捡拾了该手镯,然后离开。韩某查看监控后随即报警,并通过监控录像找到宗某。经公安民警调解,宗某承认是本人捡拾到了涉案手镯,却拒绝返还。后原告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宗某立即返还原告遗失的手镯,如无法返还,赔偿原告相应财产价值5700元等。被告辩称捡拾到该手镯后拿回住处,后由朋友陈某取走,现已经丢失不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是否应返还物品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经原告韩某申请追加被告宗某朋友陈某为第三人。法院认为,被告宗某拾得手镯后本应返还权利人韩某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现有证据证明其捡拾到该手镯后不但没有返还韩某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却私自将其拿回住处,由陈某取走后,现已经丢失不见,致使涉案手镯无法找回。宗某及陈某作为捡拾人和保管人,对此均存在重大过失,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关于案涉手镯价值的销售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原告为购买手镯花费5700元。后经法院调解,原告韩某与被告宗某及第三人陈某达成和解,宗某与陈某各赔偿原告15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公民拾得遗失物,随意丢弃的比较常见,更有甚者,占为己有者也时常有之。殊不知,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评价,还是从法律层面考量,这都是不可取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拾得遗失物后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占为己有。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完好的返还给权利人,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可以由权利人承担。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均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宗某在拾得原告遗失贵重物品后,本应妥善保管,及时完好地交给权利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保管,但其不但没有交还原告韩某或交由有关部门保管,反而在捡拾到该手镯后私自将其拿回住处,由陈某取走后,保管不善导致丢失不见,致使原告贵重物品无法找回,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宗某及陈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作者:山东省淄博市张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