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兄妹关系。赵某甲与妻子吴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赵某丙,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赵某甲患有精神病多年,于2009年6月被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近年来,赵某甲一直由妹妹赵某乙在照顾其生活并送医治疗。期间,女儿赵某丙拒不支付赵某甲的生活费及医疗费,也拒不担任其监护人。
为维护赵某甲的合法权益,赵某乙于2022年3月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本案涉及残疾人赡养纠纷,经审批,中心先后对赵某乙申请宣告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以及赵某乙代理赵某甲诉赵某丙赡养纠纷等两个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邵仙飞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为赵某乙撰写申请书,以其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某乙为监护人。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判决支持了上述诉求。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又为赵某甲代写起诉状,以赵某乙作为监护人,代理赵某甲起诉女儿赵某丙,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及治疗费等。
最终,双方于2023年2月24日达成和解,赵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特别程序和“赡养纠纷”的诉讼程序等两个程序,经历近一年时间,最终帮助一位精神残疾的受援人成功解决了赡养的难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甲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赵某乙能否担任赵某甲的监护人。通过前期的司法鉴定,结合承办律师对我国《民法典》关于监护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最终解决了赵某甲监护人缺位的问题,也为后续起诉要求赡养费时处理诉讼主体问题扫清了障碍。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赵某甲终于实现了法律赋予其“老有所养”的权利。
(吉林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李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