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同居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生活开支且李某也曾向张某转款,所以李某无视张某的要求,避而不见。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恋爱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及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接受赠与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总之,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黄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