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博文)当夫妻一方借款,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一起看看吧。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欠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李某徐某2012年10月25日”。偿还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经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拾万元整,利息壹万元整,共计: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李某2022年11月2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李某、徐某(徐某原系李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郝某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徐某无论是否在借条中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徐某认为,案涉借款系李某单方借款,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中“徐某”的签字,是李某书写,并非本人书写,李某在书写时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认可,且两人已离婚多年,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债务,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徐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条中虽有“徐某”字样,但被告徐某不认可是本人所签,被告李某承认“徐某”二字是其签的,原告不申请对“徐某”二字是否为被告徐某所书写进行鉴定,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郝某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徐某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