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少群)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责任是全方位的,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吗?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张小美(化名)与李小帅(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小帅自女儿出生不久后离家至今,一直由张小美独自照顾家庭、抚养女儿,张小美父母协助照顾。在此期间,李小帅从未归家。现双方分居近三年,张小美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小帅给予其离婚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帅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即离家,多年不归,张小美独自照顾家庭、抚养女儿,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对张小美请求李小帅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本案中李小帅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综合考虑双方家庭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张小美所承担的家庭义务,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李小帅的经济状况和其支付了基本生活费的具体事实,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5000元。
法官说法: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