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某到某单位做工,当日14时,徐某将随身物品(含手表1块)放置在该单位花台旁边。16时,徐某离开时发现手表丢失。监控显示当天15时左右,小强在花台处捡到一块手表。事后,徐某要求小强返还,小强以捡到的手表是坏表并已经丢掉为由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赔偿相应损失。那么小强需要赔偿徐某因手表遗失造成的损失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因拾得遗失物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归属。拾得人负有以下义务:一是及时通知义务。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者将遗失物交还给权利人。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三是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负有的返还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本案中,徐某于14时将手表放在花台旁,小强于15时左右在同一地方捡到手表一块,丢、捡表的时间、地点,均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依此推定小强拾取的手表系徐某所丢失手表。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小强在拾取手表后,认为该表不值钱而再次扔掉,其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给徐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粗心大意,将手表放在人来人往的花台旁,致使手表遗失,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现手表无法寻回,可结合网购平台等当前售价及手表使用年限等,酌定手表的价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