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喝点去啊。”
“等会等会,你不是开车了吗,一会给你叫代驾?”
“不知道了吧,醉驾新规出来了,稍稍喝点酒开车是情节轻微,不会立案的。”
“谁跟你说少喝点就是情节轻微了,我可要跟你好好说道说道。”
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这是不是就是说少喝点没事了呢,这当然是否定的,如何处罚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该《意见》不是对醉驾刑事处罚的放宽,而是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意见》第十二条虽说对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立案,但是前提条件是“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如果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即使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也要被立案进行刑事处罚。这更加明确了醉酒驾驶入刑的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定,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放松警惕,醉酒驾驶依然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歧途。酒驾既是对自己和家人幸福生活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最后送给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句忠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法条链接】
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五种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只有以上几种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情况才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可不是少喝点就没事了。该《意见》中不仅提出了情节轻微,免予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情形,也提出了加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十五种情形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作者: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叶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