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四十三集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诉请车主及物业公司赔偿4000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作为电动车所有人,对车辆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导致火灾发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车棚的消防责任人,未配备消防设施,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和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赔偿3200元,二被告赔偿8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作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