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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机动车购买车险,可以减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赔偿责任的经济压力,但是,车险不是万能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理赔?本期《速调静裁秀》为您讲解一起典型案例,该案由陈玉秀法官团队承办。

  案情简要

  2021年8月12日,张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报警,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所驾驶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因害怕离开了事故现场,但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要求其女友陪同王某到医院就诊,且前期挂号费是由其女友支付。可见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救治伤者,并在医院留下联系方式,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没有扩大本案经济损失,也没有扩大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因此不属于肇事逃逸。B保险公司辩称,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B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商业险投保单一份,证明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时已对保险免责条款签字确认。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裁判原则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虽然张某对此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也未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事故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因此对于张某所称其女友陪同救治王某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是对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而无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B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明确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对于交通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已用加粗加黑形式体现,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张某产生法律效力,B保险公司关于其在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故法院判决:关于王某主张的合理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张某赔偿;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系基于约束驾驶人不良驾驶习惯而制定的惩罚性格式文本,目的是监督和确保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商业三者险对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合同约定,基于法律规定或日常生活习惯,普通民众对此应有一定程度的知晓并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要求保险公司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进行明确说明义务,不仅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有悖于商业三者险设立的初衷。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非一劳永逸,发生交通肇事逃逸、酒驾等行为,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救治伤员,切不可肇事逃逸,抱有侥幸心理。(来源:山东青岛市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