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月初,小赵因拆除老家宅院内旧房,与王师傅达成口头劳务协议。施工期间,王师傅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掉在小赵放在地面的废旧电器上,致王师傅身体多处骨折,严重受伤,王师傅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师傅便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那么,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王师傅受雇于小赵,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小赵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施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坠落摔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