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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未明确 经济损失难追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纠纷的案件,其纠纷的起因使得宣传警示。

  据本案原告陈述,其在2018年5月13日曾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 由自己承包被告 100 亩荒地种植柴胡,之后原告开始二山平整荒地,期问购买设备及人二费用共花费10余万元。次年1月,被告突然道知原告解除承包合同并于4月开始抢种涉案土地。原告认为,被告是得知高铁即将占地,为了独吞征地补偿费用所以恶意违约。因此要求原告赔偿自已开荒所花费用及种植药材的预计收入。

  承办法官了解事情经过后你细研究核对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为口头协议,且从其提供的证据无从探知双方已就菜涉耕地的租赁形成合意,没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问未形成上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另外,对于原告申请本院调取案涉土地被高铁征占的35 亩种植药材价值的评估报告的问题,考虑到鉴定的前提是原台前期在案涉耕地上种植过药材,而原告截至目前并未在案涉耕地上种植过任何药材,所以其申请药材评估报告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无法予以准许。最终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作者: 吉林省江源不留神基层法院 盖东升、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