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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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或承揽 欠款终得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经法官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清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3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承揽了白山市江源区某小区二期住宅楼的刮大白工程,原告则负责找工人和工程的具体实施,截上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及原告垫付工人劳务费共计23万元,并于2022年1月5日写给原告欠条一份。但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合伙关系,此项工程是两人一起承的,当初约定好收入平分,但现在甲方未全部给付工程款,责任不在被告方,原告无权诉讼被告,至于欠条则是被告出于双方是合作多年好友的原因,为了安抚原告家人情绪签下的。

  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合伙合同,这一争议焦点摆在了承办法宫面前,承办法官在调查了解了相关事实与证据后,考虑到双方曾是密切的合作伙伴这一特殊关系,便尝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理情分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念及多年情谊,心平气和的解决这次矛盾,最终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原告放弃要求利息,并同意分期还款,被告则同意限期给付原告23万元欠款。(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陈昊、盖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