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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打闹发生意外,谁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学校内,孩子们打打闹闹、跑跑跳跳属于常态,但在打闹中有人受伤,责任该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小学学生王小某在收拾书包时,同班同学赵小某、陈小某、杨小某三人嬉戏打闹间赵小某无意撞上王小某,致其脑袋受伤住院。王小某监护人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赵小某、陈小某、杨小某监护人与学校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赵小某、陈小某、杨小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认识到教室空间有限,嬉戏玩闹稍有不慎可能会发生危险。另根据庭审中查明,三人追逐玩闹时,是赵小某撞击王小某致其受伤,被告赵小某、陈小某、杨小某行为与王小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而赵小某的撞击行为是造成王小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小某、杨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伤害行为事发突然,要求学校或老师及时制止或避免显然过于苛刻,已超出安全义务保障人合理、谨慎的注意范围,且根据小学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明学校已尽到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疯狂打闹等方面的教育,因此本案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未予支持。
 
  据此,由于赵小某、陈小某、杨小某系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小某的损失由赵小某监护人承担50%,陈小某监护人、杨小某监护人各承担2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吉林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