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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私自毁林种参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仍有些人因为一己私欲,非法占用自然资源,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通过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带大家看看非法占用农用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长白山地区一直以盛产人参而闻名,文某便是一位人参种植户,2013年文某为了赚钱,未经批准,私自开垦某林场内的林地用于种植人参,造成林地植被大量被毁坏,后来又将开垦的林地转卖给其他人,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经林业科学院鉴定,文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942平方米,合13.413亩,林地权属国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由于被告人文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文某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费53148.5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除应受的刑事处罚外,因开垦林地造成林地被毁坏,文某还应承担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民事责任。综上,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占用林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3148.5元。
 
  法官说法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上述案件中,文某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林地资源,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生态的严重破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家园,摒弃陋习,珍惜每一寸土地,争做保护土地的参与者、和谐社会的护航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