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想胜诉无可厚非
但是
虚假陈述“耍小聪明”
终究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基本案情
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
原告出示借条证明其中签名
系被告周某某所写
被告周某某在质证时
则信誓旦旦予以否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
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
案涉借条中的签名与被告周某某
笔迹一致,系同一人所写
被告周某某在后续的法庭询问中
亦承认了借条中的签名确系自己书写
被告周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
不仅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同时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新密市法院依法对周某某作出
罚款5000元的决定
现周某锋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
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
规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
本案中周某某故意否认
借条上自己的签字
在诉讼中做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
严重妨碍了法院对
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
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提醒所有当事人
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挑战司法权威
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来源:新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