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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艳杰)讨债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讨债路上的债权人,尤其是债务人已经死亡的,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更是难上加难。那么,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子女追讨债务?近日,张某就遇到这样头疼的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父亲于2011年借给刘某父亲1.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3分,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父亲一直没有偿还。2019年,刘某父亲去世,张某父亲只好到债务人家中向其儿子刘某讨要,刘某称“父债子不还”,拒不偿还欠款。张某父亲一直索要未果,后于2021年去世。现张某、张某母亲、张某弟弟一纸诉状将债务人的儿子刘某告到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要求其在父亲遗产(债务人名下的房屋)范围内偿还张某父亲借出的此笔债务。
 
  收到诉讼材料后,调解员立即与刘某进行电话沟通,经沟通了解到,刘某父亲与母亲在他三岁时(1990年)离异,后于1995年自建的农村四间平房,共有人为父子两人。父亲于2019年去世,因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故父亲名下的此房屋由刘某依法继承。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地向刘某解释了原告张某、张某母亲、弟弟有权要求其在继承他父亲留下的遗产(房屋)的范围内偿还该笔欠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刘某表示同意替父亲偿还这笔借款,但自己家庭条件实在困难,要求对方利息别要了,自己分期三年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见刘某这边搞定了,调解员马上做张某等人的工作,告知张某在遗产范围内合理要求还款,加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张某等人自愿放弃利息。
 
  至此,一场历经十多年的债务纠纷就此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