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孟某今年五十八岁,他年轻的时候不务正业、重男轻女,在妻子连生了三个女儿后,孟某拿走了家里所有现金和值钱的东西,从此杳无音讯,妻子一个人挑起了家庭的重担,将三个女儿抚养成人。几年前,母亲因病去世,年迈的父亲突然找到小女儿小孟,说自己老了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和小女儿住到一起,并让小女儿照顾自己的后半生。小孟认为,当初父亲没有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现在自己也没有义务养他。那么小孟可以拒绝赡养父亲吗?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管父母过去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但作为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本案例中孟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未做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存在过错,但这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正当理由,只要是老人的子女,只要老人符合被赡养的条件,作为老人的子女,就必须履行赡养老人这一义务。小孟以父亲没有尽到抚育自己的义务为由而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和辩解不能成立。现孟某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收入来源,具体如何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小孟三姐妹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