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姜某系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八里堡村村民,为平整养鸡场地,雇佣挖掘机在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第129林班8小班国有林内清理坡地时,指挥挖掘机毁坏黄菠椤幼树2株。经鉴定,姜某非法毁坏的2株黄菠椤幼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生长状态良好。
【法官说法】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姜某具有自首情节,与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已鉴定涉林案件“复绿补种”协议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能够积极赔偿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作者: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吴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