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小区业主小赵将自己的住房改造成“家常小炒饭馆”对外营业。同楼的邻居对此行为表示极力反对,认为饭馆营业时产生的油烟会影响左邻右舍和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反对小赵用住房开饭馆。小赵表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开饭馆不需要征得任何人同意。那么,小赵能用自己的住宅开饭馆吗?
【法官说法】
小区是业主的居住场所,需要安全、安宁的生活环境。《民法典》第279条对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做了限制,明确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除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和在建筑区域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家常小炒饭馆”营业时产生的噪音、油烟所影响到的本栋楼业主及邻近楼栋的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所以小赵想要用自己的房子开饭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需要得到本栋楼业主和其他栋楼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否则小赵无权用自己的住宅开饭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