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养殖场院内有归甲公司所有的电线杆,线杆上架设数支线缆。2021年8月10日,电线杆在离地面四十厘米左右处横向断裂倾倒在养殖院的外墙,线杆上架设的线缆坠落在鸡棚上方,致鸡棚棚顶塌陷,鸡棚内的鸡笼、空调、蛋鸡等财产受损。经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王某损失评估值为71393元,王某支付鉴定费4000元。
案涉电线杆归被告甲公司所有,电线杆横截向断裂倾倒砸向原告王某鸡棚外墙,线杆上架设的线缆坠落在案涉鸡棚上方,给原告王某造成损害。线杆断裂倾倒与鸡棚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被告甲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甲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损失71393元应由甲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71393元,鉴定费4000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是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守护的是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所有的电线杆断裂倾倒砸向王某鸡棚,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甲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