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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售出未见尾款,诉讼过程又起波澜,法院判决给钱安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件回顾:
 
  2020年,某公司承建了施工项目,其下属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但工程竣工后,原告仍有部分装修款没有收到,多次催要未果,遂将某公司及其项目部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材料尾款6万元以及利息。
 
  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曾设立过项目部,不予认可买卖的事实。
 
  原告所列出的证据“材料单”上的签字被告公司也不予认可,而被告项目部根本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查明,被告项目部的负责人马某系挂靠在被告公司承包了案涉施工项目,因施工需求在原告处购买施工材料,共计发生货款12万元,原告自认收到6万元,尚余6万元被告项目部未予支付。原告列举“材料单”上的签字为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签字。
 
  法院宣判:
 
  马某(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挂靠被告公司承包施工项目,在原告处购买施工材料用于项目施工,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现在诉请支付货款理应得到支持。被告公司主张未成立过项目部,但其在庭审过程中自认了马某负责涉案项目,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故拖欠原告的材料款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及利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