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丽在购物网站上买了一件过冬的衣服。三天后,该商家的客服告知小丽,该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了,小丽表示自己已经付过款,物品丢失商家应该承担责任,但客服却说订单已按时发货,默认收货交易已经完成,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卖家虽然已经履行了发货的义务,但并不代表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的义务。只有当收货人签收商品时,整个交付过程才结束,此时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小丽在购买该衣服时已经留下了收货地址,并且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该地址应该为合同履行地。商品在送达交付地点前,即小丽确认签收前就已遗失,标的物尚未完成交付,此时商品的灭失、损毁的风险和责任仍应由卖家承担。
另外,虽然小丽没有及时申请售后服务,按照平台的格式条款默认收货并完成交易,但并不能以此改变实际的交付状况,依然应该按照签收规定来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该标准下,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小丽,故应该由卖家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