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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拴绳,狗被撞死司机要赔偿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但与此同时,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而不捡等养宠物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的某天,林某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因林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窜出至对面马路。此时,陈某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宠物狗当场死亡。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陈某则辩称,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超速驾驶;其次,宠物狗体型较小,且突然窜出,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无法发现,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第三,林某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由此造成此次事故。
 
  法院认为,林某的宠物狗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陈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过错。林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用以证明陈某存在超速驾驶等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陈某驾驶机动车朝北门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林某的宠物狗。同时,陈某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载明的内容看,林某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窜出,以及林某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付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生活中,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只有自律,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社会。(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