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索要劳动报酬也要合理合法,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索要劳动报酬未果而实施伤害行为使自己获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龙某介绍下为宽某运输工程材料,报酬由宽某转给龙某,再由龙某转交张某。工程结束后,尚有部分运输款没有收到,张某向宽某确认,宽某称已将尾款转给了龙某。随后,张某便前往龙某家中索要劳动报酬,龙某称未收到相应款项,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持刀将龙某的家人捅伤。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综上,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寄语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索要劳动薪酬、追索合法债务的权利,但禁止使用殴打、胁迫、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雇主、个体经营者、用人单位等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谨记:“血气方刚”并非解纷之道,激情犯罪只会遗憾终身,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