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喜欢以发布视频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少数“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名后面,披上了网络“马甲”,产生了“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的臆想。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有可能“引火烧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巨野法院独山法庭员额法官李占军审理了一起因发布抖音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0日,原告通过网络平台租用被告车辆,从潍坊将原告购买的盐运输到山东定陶,由于盐出现融化,原告拒绝收货不支付运费。被告为此在抖音中发视频并配有文字“某某盐业用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盐当食用盐卖不得好死......”原告的亲朋将刷到的此抖音视频告知原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官在受理该案件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确告知被告因个人恩怨在“抖音”上发表有侮辱性、贬损性言词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的个人社会评价,对其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接着又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法官的释法下,意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当场向原告道歉,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删除了短视频,承诺今后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原告也在法官的劝解下原谅了被告,双方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精神、名誉损失共计2200元并在抖音平台给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上无故散播编造不实谣言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网民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山东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