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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间买到假货该如何主张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回顾】
 
  消费者小李通过某平台主播秦某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收到货后发现不是正品,经过沟通后无果。小李遂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秦某和直播平台诉至互联网法院。经查,秦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可视为利用主播身份为商家引流推广,具有经营者身份和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企图。小李长期观看秦某的直播,对秦某心存信赖。那么网络直播卖假货,消费者该如何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过程,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如果主播除带货行为外,还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就具有了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中,秦某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等方式经营自己的流量,用带货的方式进行流量变现,既带有经营者身份,又通过长期经营的粉丝信任,引导其进行线下交易,其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本案中主播秦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购物记录,如主播在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购买及支付凭证等,这些电子数据信息是发生交易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依据。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