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车不幸被剐蹭而成为事故车,可能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这时候,能否要求责任方承担价值贬损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轿车时,不慎造成李某和他人驾驶的车辆连环追尾,该次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新车进行定损及维修,保险公司理赔了维修费96972元。因张某和李某就车辆价值贬损及其余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贬损价值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无法据此判定被侵权人实际上遭受了车辆贬值。最终法院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若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一般在车辆二手交易过程中才可能明确体现。尚未发生或可能实际不会发生的车辆交易,无法确定车辆贬值损失价值的大小。(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