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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会侵犯对面邻居的隐私权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科技时代,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济南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陆某与汪某系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陆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陆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汪某家,不构成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否拆除摄像头?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陆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汪某要求陆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陆某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案系因公民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判断私人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应否拆除,应当衡量行为人安装使用摄像头所保护的权益与权利人隐私权保护的权益序位,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明确业主安装摄像头是否系有权安装。如果业主出于保护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防范潜在危险目的,在其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范围内,具体包括自家住户门前、车库门口、院内等区域安装摄像头,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属于有权安装。
 
  其次,分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害或有较大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一般会根据摄像头拍摄范围及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拍摄范围及内容为不特定多数人,没有涉及特定少数人的信息,拍摄范围及内容不具有私密性,通常难以认定涉及他人隐私;反之,如本案中业主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对门住户的人员日常进出、来访客人情况等信息,容易导致他人的行踪轨迹被知晓甚至暴露于网络,则此情况下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判断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阻却侵权。实践中,安装摄像头阻却侵权的理由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行为人安装摄像头是出于重大社会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二是行为人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及拍摄内容事先征得了他人同意。
 
  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通常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系有权安装摄像头,但只要其摄像头拍摄范围及内容涉及特定他人的隐私,而又无合法理由阻却侵权的,则应认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权。
 
  除了侵权,私自在家门外安装摄像头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因此,如果公民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也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在安装前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在角度、安装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作者: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