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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他人财务,必受法律制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水仙草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长白山保护区的林场内多有规模化的承包种植,这不,有一伙人就盯上了这些水仙草。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6日至11日,邹某、张某奎、张某、监某四名被告人,共同盗窃刘某在林场承包养殖的水仙草,案发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至11日,四名被告人,乘坐邹某驾驶的小货车,盗窃刘某在林场内承包的水仙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出售给在某宾馆内收购水仙草的韩某,被盗窃水仙草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邹某等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已退还,涉案水仙草也返还给刘某并取得刘某的谅解。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张某奎、张某、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张某奎、张某、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当庭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后悔。
 
  法官说法
 
  行为人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构成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的数额巨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急。希望大家都能自食其力,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随时随地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