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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来
 
  各地如火如荼开启“演唱会模式”
 
  为此,
 
  特送上《观看演唱会法律指南》
 
  主要讲讲“关于演唱会那些事儿”
 
  享受演唱会的同时
 
  这些法律知识要牢记
 
  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1. 由于明星“扎堆”开演唱会,门票开售即售罄,“一票难求”随之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卖门票的“黄牛”踊跃浮现,原价千元的内场票价竟直接翻了几倍,前排门票甚至被炒至上万元,那么贩卖“黄牛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贩卖“黄牛票”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黄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演唱会门票并囤积,再以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轻则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您知道吗?在“黄牛” 之外还有假“黄牛”,诈骗分子利用歌迷迫切的追星心理,在网络平台上以自称是票务中心工作人员发布内部购票链接或以歌迷身份转让演唱会门票等方式肆意行骗,遇到该情形应该怎么做?
 
  凡是自称“内部员工”发送虚假购票链接、冒充粉丝“含泪转让”以上情形都是诈骗分子行骗方式,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作为歌迷应增强防骗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不轻信陌生人,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并保留好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作为观众通过APP直播或共享演唱会现场实况,是否构成侵权呢?
 
  观众购买演唱会的门票,仅是支付了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
 
  所以,无论是否开启打赏功能,只要未经过表演者或主办方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官提示:
 
  追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作为歌迷应树立正确而理性的追星观,切勿成为不法分子的“盘中餐”,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请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
 
  (于佳祺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