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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废品铁皮屋拆除过程中受伤,卖方该不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陈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单位的废旧铁皮屋。拆除过程中,陈某某不慎从屋顶跌落摔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陈某某出院后向某单位索要医疗费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某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某的受伤,是标的物交付之后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其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因交付标的物而成立。本案中,某单位将废旧铁皮屋出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同意支付1200元购买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陈某某在拆除铁皮屋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是其在处理自身所购铁皮屋过程中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权要求某单位赔偿。对于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正确区分雇佣、承揽和买卖三者关系后,结合本案,某单位将铁皮屋出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同意向某单位支付1200元收购款。即根据双方达成的合议,一方交付铁皮屋,一方支付价款,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某某在拆除铁皮屋时,交付行为已经完成,且某单位并未对陈某某如何拆除铁皮屋进行管理和指挥。陈某某在拆除其收购的铁皮屋的过程中受伤,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者:山东郯城法院 侯占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