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工人口头拒绝帮工
但帮工人提供劳务时却未阻止
帮工人意外受伤
被帮工人是否要担责?
01.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系邻里关系。周某因自家房屋需要翻修在村内邀人帮工,同村人姚某、甘某和叶某受邀到周某家中吃饭并商议房屋翻修事宜。
当晚,郑某自行前往周某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在聊天中周某了解到郑某脚部有伤,便婉拒郑某。次日早晨,郑某又主动来到周某家中与姚某等人一起吃早饭,吃完四人便开始在屋顶上更换漏水部分的瓦片。
当日下午,郑某在房顶上作业时站立起来,边做事边与从周某家旁路过的行人交谈,导致重心不稳不慎从屋顶坠落。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十一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郑某伤势构成八级精神伤残,误工期自受伤日始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4个月,营养期2个月。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七万元。
周某辩称,他已在帮工前一晚拒绝了郑某的好意,且郑某受伤系他违反一般安全常识造成,他对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郑某在帮工活动中明知自己身体欠佳,在屋顶上作业时,违反一般安全常识,与行人聊天,放任风险扩大,对损害结果存在疏忽,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其自负损失40%的责任。
周某虽在事发前一天对郑某主动帮工表示拒绝,但事发当日上午,郑某参与帮工活动时,周某并未阻止;当日下午郑某继续帮工,被告周某亦未拒绝,据此应认定周某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郑某的帮工,现郑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周某对郑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在扣除周某已向郑某支付的款项后,最终判决周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合计十四万余元。
03.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无偿帮工行为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对自身情况和能力没有清晰认知强行帮工却不可取。本案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帮工人的合理诉求,也为“霸蛮”帮工凸显警示作用。
无偿帮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多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大到建房、修路,小到种菜、搬家等等,帮工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于帮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个人身体精神状况、参与帮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帮工活动的危险程度等方面有清楚的认知,注重自身安全,量力而为。
对于被帮工人,应当提供良好的帮工环境以及防护措施,对于帮工活动存在的风险应提前告知帮工人,并严格审查帮工人是否适宜参与帮工活动,再决定是否接受帮工,或者保存明确拒绝帮工人的证据。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