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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彩礼”该不该返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结婚前送彩礼的这个习俗,很多地方依然有所保留,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但从给彩礼到结婚期间又会有很多不确定的事发生,双方能不能顺利结婚,分手了彩礼应不应该返还,返还多少就成了新的问题。
 
  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
 
  据悉,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开始被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数次离开原告家,双方因为感情不稳定,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正月期间,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为了请回被告与其共同生活,于同年2月19日在银行支取现金20,000元存入被告的银行账户。此后,被告同原告一起前往湖北某棉纺厂工作。2021年9月底,原、被告因工资分配等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于国庆节离开,去河南女儿家生活。2022年春节期间,双方在介绍人的见证下确认分手。
 
  那么本案中,分手了,“彩礼”该不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给付彩礼,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则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本案中,原、被告是在准备再次共同生活,给付的20000元,主观上应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最终目的,故该2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重归于好后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数月,最终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
 
  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因此,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才能共建美好的家庭。美满的婚姻生活不在于物质的富有,而是双方的彼此相守,在平淡日子里守望,婚姻不易,需要彼此的理解和包容。(作者: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