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家庭职能受到社会组织功能的冲击,价值观念多元并存,同居、试婚、一夜情、婚外情、非婚生子女等现象时有发生。婚姻应当是责任与担当、陪伴和成长,我们强烈谴责婚外恋行为,但更要关注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问题。
基本案情
大强(化名)与小丽(化名)于2017年相识,后双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丽怀孕并于2020年11月在某医院生育小芳(化名),后经鉴定小芳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
小芳出生后,大强与小丽多次因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2022年4月,双方再次因抚养费问题引起纠纷,协商未果后,小芳(由其母小丽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强履行支付抚养费用义务。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丰城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遂依法判决:大强自2022年9月起每年度支付小芳抚养费9600元(800元/月×12个月),直至小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2月1日前履行。
丰城人民法庭庭长国仁团
法官说法
婚内出轨是道德失范行为,理应受到公众谴责,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该受到全社会关注。鉴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当事人一般不予主动公开,因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们已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非婚生子女权益得到全面及时保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山东寿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