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2023-05-29 16:56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大到买房、购车
小到预定餐厅就餐、定做家具
都会存在支付“ding”金
那么,支付的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请看安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李某欲在商业街寻租一家门店做生意
故与门店店主王某取得联系
二人商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等
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0000元
并发送微信“我先转给你一万块钱的订金”
王某回复“好的收到”
十余天后李某因故不想再租赁房屋
要求王某退还10000元
王某不同意
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10000元
安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其转账给王某的10000元
属于订金性质,而非定金
李某首先提出不租赁房屋
违反了诚信原则
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王某提出自己存在房屋租赁损失
结合李某提出不租赁房屋的时间
双方协商租金等情况
法院酌定王某的损失为3000元
剩余租房订金7000元王某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付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
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①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②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罚款
而订金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
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
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①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
②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支付方即使违约
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一定要头脑清醒
搞清楚“定金”和“订金”
也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
商家的信誉、经济能力
不要随便向商家支付定金
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来源:安阳县人民法院